从巴特勒主教《讲道录》的某些重要段落中可以看到,他也有快乐主义的倾向。他说:“良心和自爱(如果我们懂得我们真正的幸福是什么的话)总是引我们到同一条路上。责任和利益(对于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情况来说)也是相当和谐一致的,虽然考虑到将来和总体,它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这意味着一个万事万物都被管理得尽善尽美的概念。”[18]“谈到宗教和德性的原因时,我们可以不抱任何偏见地承认:在我们所有的观念中,幸福和不幸的观念对我们来说最为接近和最为重要……应当承认,虽然德性或道德正义确实就在于对正当和善良行为的爱好和追求,但是,当我们平静下来认真想一想,还是不能向自己证明这种追求或别的追求为什么合乎正义,直到我们相信这追求是为了我们的幸福,或至少不同我们的幸福相悖。”[19]
8.哈奇森
弗兰西斯·哈奇森认为:“一个实质上善的行为,就我们能判断这一行为的趋势而言,就是确实地倾向于整体的利益,或这个整体中某些部分的利益的行为,而不管行为者的感情是什么。”“形式上善的行为则是由于它来自一种恰当的善良感情。”但什么是善呢?“最好的行为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同样,最坏的行为是引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不幸的行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