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颁布有利于抗战的法令与政纲
由于时局变化,以往以防范国内政治犯为主的一些法律显已不适应抗战新形势,惩治汉奸通敌等行为则上升为法律法令打击的重点。为此,需要对旧法进行修订。9月4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正后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国民政府在布告中称:“此次对日抗战开始以后,全国政见完全消除,所有畴昔携持不同政见从事政治活动者,现在均在政府指导之下集中抗战,大部分政治犯亦已恢复自由”,因此国民政府对《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进行修正。经过修正后的该法律,明显已将通敌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以该法第一条为例。第一条为死刑罪,规定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死刑:(一)私通敌国图谋扰乱治安者;(二)勾结叛徒图谋扰乱治安者;(三)为敌国或叛徒购办或运输军用品者;(四)以政治上或军事上之秘密泄露或传递予敌国或叛徒者;(五)破坏交通或军事场所者;(六)煽惑军人不守纪律放弃职务,或与敌国或叛徒勾结者;(七)煽惑他人私通敌国,或与叛徒勾结,或扰乱治安者;(八)造谣惑众摇动军心或扰乱治安者;(九)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利于敌国或叛徒之宣传者。显而易见,这一法律的矛头所向与战前已大不相同,这是一个严惩通敌叛国而有利于抗战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