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合意原则”是现代契约法的基本特征,它充分体现了近代以来尊重个人主体地位和自由意志的法律思想。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原则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罗马法发展的早期,契约遵循的是原因类型化的原则,只是到了后来,当事人的合意才能产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债。本文的中心内容就是分析合意原则在罗马法中的产生过程,指出了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以及合意契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这些历史过程的阐述可以使我们对该原则有更为完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
·合意原则
·万民法
·诚实信用
一、习惯法与合意契约
潘德克顿法学所创立的法律行为体系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可将由以任意形式表达出来的主体意志形成的契约视为一种法的渊源。这一确认来源于在意识形态上更注重意志因素而非实现交易所追求的结构因素的解释者,它突出了一种体现了价值选择的选择过程。[3]事实上,超越国家界限的商品流通中的交易现象越远离国家的立法安排,就越能产生缔结契约的创造性自治力量,在其中对“法律”的觉察不以制定法的承认为必要。一方面,为了满足社会(经济)需要,它直接且具体地体现在了交易关系的实践中;另一方面,即使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合意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