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八、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7-11】
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徐瑞云在敬子桥经营的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了俄罗斯进口奶粉。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徐瑞云认为敬子桥销售的前述食品系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退还货款5043.50 元;2. 判令被告敬子桥向原告赔偿50435 元;3. 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