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要规范教师资格证的管理。一是要明确教师资格证认定与管理主体。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应在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个省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于省属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权限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权限在国家教育部。二是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监督机制。在明确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应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监督机制。各省级政府应责成相应的部门对该省内部教师资格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教师资格制度推行不利的地区与学校应出台相应的责罚措施,并督促其将教师资格制度落到实处。教师资格制度的推行也应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要完善与教师资格制度相协调的相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整个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与完善离不开其他相关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与教师资格制度相协调的其他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培养制度、教师人事制度、教师工资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信息管理制度等。在教师培养制度中,可以试行“4+1”模式,即师范生或非师范生在四年本科学习后,经历一年的教学实习后才能有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教师人事制度中,应规定人事编制与教师资格证相连的制度,即必须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定期完成注册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正规的人事编制。在教师工资制度中,应试行教师工资与教师资格相联系的制度,即对于持有不同教师资格类别和级别的教师,应在工资中享有不同的津贴。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应试行教师继续教育同教师资格相联系的制度,即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时,应参加一定水平、一定时间的教师继续教育。在教师信息管理制度中,应加强教师资格证的信息库建设,教师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在信息库中清晰、完整地展现,并能跨地区进行查询,以便于对教师资格系统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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