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的意见是,这类法则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活动以及那类具有非常一般的概念模式(我已在本文中加以概述)的历史情景。甚至最基本的经济学法则,也预设了在市场上交换商品和为生产者、消费者估测货物价值的粗略标准的某些制度化形式。通常并不太难以弄清楚,在关于制度框架的何种假设之下,这些法则具有关于下述方式的概念必然性,要求和能力凭借此种方式制约着行为。在不同的框架内,不同的法则是有效的。这意味着不同的框架要求不同的法则,如果事件逻辑得到正确地描述的话。理论经济学分析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发明适当的概念工具,以描述在给定的历史情景的制度化结构中的经济行为。因此,例如,在后资本主义社会被强烈“操控”的市场中,就不能期望“经典的”市场经济法则保持有效。因为这一理由,人们有时会说,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则本身易于发生历史变迁——与自然法则不同,后者不分时间和场合都是有效的。
社会“法则”不是来自经验的概括,而是用于解释具体的历史情景的概念图式。它们的发现或者毋宁说发明,是一件概念分析的事情,它们的应用则是一件情景分析的事情。因此之故,人们可能会说,社会研究占据了哲学和历史之间的中间位置。它可以在两极之间的这一个或那一个方向游动,但是,它却不能脱离这两极中的任意一极,作为一个自足的生命来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