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爱的秩序是一种上帝秩序,而后者则是世界秩序之核心。人置身于这种世界秩序之中。他作为上帝最称职和最自由的仆人置身其中,只有以这种身份,人才可以同时称作创造之主。人属于爱之秩序,爱之秩序是人之本己的一部分,在此只须考虑爱的秩序的这个部分。
在人是思之在者或意愿之在者之前,他就已是爱之在者。人的爱之丰盈、层级、差异和力量限定了他的可能的精神和他与宇宙的可能的交织度的丰盈、作用方式和力量。在一切现存的可爱性之中——其本质性先验地限定了人的理解力所能及的实际物——只有一部分在本质上为人所触及。这个部分取决于人在任何事物上毕竟能够把握的价值质和价值形式。不是人能认识的事物及其特性决定并限制着人的价值存在世界,毋宁说恰恰是人的价值本质世界限定并决定着他能认识的存在,将它像一座孤岛一样托出存在之海洋。对人而言,所谓事物的“本质”的“核心”始终在他的情性赖以维系之处。凡是远离人的情性的东西,人始终觉得“似是而非”和“不在其位”。人的实际的伦理,即他的价值取舍之法则决定着他的世界观和他对世界的认识与思考的结构和内涵,同时决定着他对事物的献身意志或主宰意志。这一点适用于个体和种族、民族、文化圈,适用于民众和家庭,也适用于党派、阶级、阶层、等级。在对人普遍有效的价值秩序之内,已经为那种个别的人性形式指定了明确的价值质范围,而这些范围必须和谐一致,结成整体,才能在建构一种共同的世界文化时呈现出人之情性的整个高度和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