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这个词,可以指“任何民众中的某一个集团”,这个集团中的人,至少都有某种共同的因素。无论它是什么样的连结因素,或许是一种共同的职务、语言或宗教,都没有关系,重要的是,这个不管因何种原因组成的集团,都有一些它们自己的传统。在理论上,一个集团必须至少由两个人以上组成,但一般来说,大多数集团是由许多人组成的。集团中的某一个成员,不一定认识所有其他成员,但是他会懂得属于这个集团的共同核心传统,这些传统使该集团有一种集体一致的感觉。[8]
1977年,邓迪斯又发表了《谁是民俗之民》(Whoare the Folk)的著名论文。他说,把“民”等同于乡民或农民群体的观点是不对的,倘若这个定义成立的话,城市居民就不属于“民”,他们也没有属于自己的民俗。因此,邓迪斯对“民”提出了划时代的定义,“民”的概念几乎与群体(the group)同义。
在民俗学界,关于“民”的讨论一直持续到今天。不论是否被言说,“民”都早已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且会一直存在下去。(“民间”又是由知识分子创制的,有学者追溯到明代的冯梦龙。民众并不会有意识地自称“民间”。“民间”属于某种强势文化主体的“他者”,是官和民、精英分子和民关系结构中的“民”,其划定的政治意味明显。参与讨论的“我们”——知识界只是在建立“雅—俗”和“文—野”并举对立的叙述模式。由于“民”只是作为被关注的“对象”和变动着的“第三人称”存在于“我们”的各种论说里,也就意味着它不断地被制造和被转述,成为知识界“知识言说”中的一个恒常话题。)讨论的目的不在于“民”是谁,而在于为什么要讨论“民”,意义存在于讨论过程本身,实质是要给正统、官方、精英和上层树立一个对立面,在与正统、官方、精英、上层和中心的对立中确定民间文化的位置。或者说“民”本身就显示出与正统、官方、精英和上层的对立性。因此,讨论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讨论的结果,而在于始终坚守一直被“边缘化”了的“民”的学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