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日常经营管理制度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的规定。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日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保证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 加强对广告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 承接登记制度, 即对接受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登记。承接登记是与广告主接洽广告业务的开始, 通过承接登记制度, 主要目的是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 确认广告业务来源是否合法以及广告主是否具有发布该广告的权利。主要登记项目应当包括: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经办人的身份、通信地址、电话、广告种类与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