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理学,无论是程朱之学还是陆王之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实质只是两个:从理论上说明封建纲常对社会的绝对统治,在方法上指明士人成为具有完善封建道德人格的“圣人”的自我修养途径。前者与认识论有关,后者则涉及方法论,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稳定封建秩序。王学与程朱之学所争论的也是这两个问题。
程朱之学的逻辑基点是“性即理”,理论的最高范畴是理或天理,其具有外在的超验的品格:“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6]既是决定自然事物发展的规律,又是规范社会的伦理道德:“至于天下之物,则必有其所以然之故和所应然之则,所谓理也。”[7]这样,就使封建的伦理纲常获得了本体意义,而成为压抑社会和人性的外在权威力量:“仁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可以不为之理也;孝悌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8]从所应然之理等于所以然之理并外在于主体的认识出发,程朱之学进一步提出“格物致知”的修养方法,即通过具体事物“物理”的研究,达到体认“伦理”的目的,而在具体的知行关系上,则更强调知的意义,主张先知后行:“论先后,知为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