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七七年,法人拉赛格(Laségue)最先描写到裸恋的现象,裸恋的西文名词也是他所起的。(59)裸恋是性爱的象征现象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对异性的人故意赤露一下,特别是对异性的年轻而在性的方面尚属天真烂漫的人,往往是对异性的儿童——就可以获取相等于性交合的满足。裸恋的现象似乎相当的普通,大多数的女子,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轻的时候,至少总有一两次碰见不相识的男子故意在她们面前卖弄一下。从性犯罪的立场看,这实际上是最普通的一种侵犯行为。伊斯特(Norwood East)发现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顿监狱(Brixton Prison)里拘禁的二百九十一个性刑事犯中间,多至一百零一个犯的是这个罪名;西洋刑法里所称的“猥亵的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数目不能不算很大,因为犯罪学家告诉我们,在一切监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来,大约只不过占到百分之四。(60)
裸恋的人,虽然往往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但却只需把性器官暴露一下,从而得到对方的一些情绪上的反应,他就觉得心满意足;他对面前的女子并没有什么要求;他也不很开口,也不求更和那女子接近;就大多数的例子说,他甚至于在表面上并不透露一些兴奋的样子。平时他也难得手淫;他只要有机会暴露一下,而觉察到或自以为面前的女子已经因此而发生情绪的反应,他的愿望就算完全达到了。他就从此走开,踌躇满志,心气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