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将公证书送到审判席上,继续说道:“被告和蒋绘真女士认识将近四十年,是多年的同事,关系一直很亲近,如家人般信任彼此,去年六月份,蒋绘真女士提出希望被告做她的监护人,希望自己失能后由被告履行监护职责,被告基于多年的交情同意了蒋绘真女士的请求,随后蒋绘真女士公证了被告为监护人,被告做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合法也合情合理。”
姜芮书翻了翻公证书,上面盖的是两个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处的章,这个案子其实没什么好争议的,如被告律师所言,蒋绘真自己指定非亲属为监护人合法也合情合理。
她把公证书给旁边的陪审员看,目光投向原告席,“从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上来说,意定监护高于法定监护,原告虽然是法定监护人,但蒋绘真女士有意定监护人,应由被告行使监护权。”
“正常情况下是这样,但《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个人意定监护人的时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自己确定监护人,现在的问题是蒋绘真女士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公证书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判决无效,蒋绘真女士的监护人应由原告这个唯一的直系亲属担任。”原告律师开口就放了个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