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原告海德名园业委会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海德名园二期26 幢会所中除物业用房外的647.62 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为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全体业主所有,并明确损失是从2008 年11 月1 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被告恒兴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海德名园业委会的诉请。既然原告诉状中写到本案诉争的26 号会所是恒兴公司投资建造,而原告并没有提供其对主张的租赁的物业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或者支配权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且该诉请开始时间是2008 年,也应该是从今天开始的之前两年。原告增加的确认所有权的诉请是一个独立的诉,应该先审确认所有权的诉,然后才能审赔偿损失之类的诉。
被告紫竹物业公司辩称:1. 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小区有关物业和管理的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2. 原告海德名园业委会要求租赁费用80万元,前提是有会所的所有权或者有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会所归业委会所有,但是业委会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会所归业委会所有。3. 其公司是物业服务单位,要求其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依据。4. 对原告增加诉请没有异议,但是要等所有权确认之后才能审理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