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化原理”中,伴随充足理由原则而来的知识所包含的观点中“永久公义”不见了,除非以某种想象的虚构方式为之辩解,否则这个观点便会完全失去这种公义。坏人在多行不义和种种残忍行为后还活在幸福之中从未受到惩罚;被压迫的人苟延残喘地过着充满痛苦的生活,最后也不见好人好报出现。
但是只有在超越充足理由原则引导之下所产生的限于特殊知识的人,或者说只有认识理念看透个体化并了解在现象的形式下如何认识物自体的人,才会把握和理解“永久公义”。而且因为同样的知识所产生的几无差别的后果导致只有他才能了解德行的真正本质,因为虽然抽象知识根本不需要实践德行,然而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它和我们现在的探讨有关。
凡是获得上述知识的人都会明白,由于意志是一切现象的本体,因此别人所遭遇的以及自己所体验到的不幸——不道德的和邪恶的事情,尽管在现象界中两者显示为完全不同的个体,也被时间和空间所分开,却往往只和那永远不变的内在本质有关。他知道,使别人受苦与必须忍受痛苦之间的区别,只是现象意义上的并且也与物自体无关。因为正是两者之中的这个意志受知识的欺骗而毫无意识,同时由于想在某一现象中寻求增加的快乐却反而在另一现象中产生巨大的痛苦。